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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人智學] 自由的哲學 讀書筆記 - 第一講 有意識的人類行為

關於第一講,我覺得大致上可以分成三個段落:第一段Steiner想說的應該是,許多人都從行為的表徵去談論自由,但在討論行為時,需要先討論「動機」;第二段講到動機分成「無意識」和「有意識」的兩種,究竟有意識的動機是否能造就自由的行為,這是Steiner想問的問題;第三段因為在當時的立論中找不到針對這個問題的答案,Steiner決定要用他自己的方法來討論這個問題,而他認為在研究人的行為動機之前,需要先了解人的行為本質與思想的起源,所以第二講的主題是關於人的行為本質的討論。

===== 2018/03/11 [第一講 有意識的人類行為] 筆記整理 =====

命題一 : 處於思想和行為中的人是一個靈性自由的存在,還是被束縛在一種純粹自然規律的鐵一般的必然性之下?

看法1  道義上的激情 (p.11 第7行):
每個人都是一個受到限制的靈,而這受限的靈能夠否認像自由這樣顯而易見的事實。

看法2  大衛 • 弗里德里希 • 施特勞斯《舊信仰與新信仰》 (p.12 第10行):
我們不必參加討論人類意志自由的問題。在任何一種名符其實的哲學看來,那種臆想的事不關己的選擇自由始終是一個空洞的幻象;但是,人類行動和信念中倫理上的價值規定始終未被這個問題觸及。
-->Steiner認為大多數思想者都有能力上升到對此發問,除了自由以外,學者也/更關心道德倫理

看法3  赫伯特 • 斯賓塞《心理學原則》(p.13. 第9行):
但是每個人也能夠欲求或者不欲求喜好之物,這本來就是從自由意志的教條中得出的語句,然而這一點當然既會被意識分析所否定,也會通過前面一章的內容(心理學的)而被否定。
-->Steiner說這是反對自由意志的基礎觀點

看法4  斯賓諾莎 (p.14 第1行):
我之所以稱一件事為自由,就是說它是從其自身本性的純粹必然性中產生並行動,而我們稱一件事是被迫的,就是說它被某些別的東西規定在一種確切與固定的方式中存有並發揮作用。
-->自由並非自由的決定,而是來自自由的必然性之中 ex. 神的存在等同世界,所以祂的自由是必然的

到這裡為止,Steiner提出反駁:如果一顆石頭正在往前運動,它本身並沒有意識到它的運動是來自於外在碰撞的原因,而認為它的運動是出自於它的意願,那麼它就會「誤以為」它是自由的,而這就是斯賓諾莎等人所說的自由--人們意識到了他們的欲求,但是卻沒有認識到他們之所以被如此規定的原因。(p.15 第8行)

所以Steiner要問的是在這之後的問題:當一個人基於某一種理由被催逼時,也就必然應該會產生一個行動。僅僅因為人對自己的行動具有意識,他就認為那本身就是自由的起因。但是在這裡他忽視了,有一個他必須要遵循的原因催逼著他。(p.16 第1行)

他認為,一個人並不只具有關於其行動的意識,而是也可以具有關於引導他行動原因的意識(p.16 第7行),人們不僅意識到行為、而且也意識到促使它的理由(p.16 第14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 小結:我們要追討「我所認識到並清晰把握的自己行為的動機是否相當於一種強迫?」(p.17 第3行)意即,無意識的動機造成我們的不自由,那麼有意識的動機也會造成我們的不自由嗎?ex. 嬰兒哭著要喝奶

----- 由第一段小結進入第二段討論 -----


命題二 : 我所認識到並清晰把握的自己行為的動機是否相當於一種強迫?

看法1  愛德華 • 馮 • 哈特曼《道義意識現象學》 (p.17 第7行):
a. 人類的意願取決於兩個主要因素:行動原因動機與性格。
-->如果將所有人視為相同的,那麼他們的意願看起來就像是從「外部」被規定的(因為無法從內部的差異來解釋個體間的不同,只能將個體行為的差異歸咎到外部原因);但如果考慮到不同性格的人是通過相應的表象來促使一種欲求時,他們才會覺得他們是自由地從內部將外部強加的表象變成動機。
b. 然而即便我們自身將表象提升為動機,我們這樣做卻也並非任意,而是依據我們性格學秉性的必然性,因此根本是不自由的。 (p.17 倒數第2行)
-->如果是因性格造成動機差異,那就不是自由的

Steiner認為在這樣的論證中,動機的種類沒有受到關注:一種是當我的意識對之徹底了解之後才被容許在我身上產生作用的動機,另一種是我對之沒有清晰的知識卻遵循著的動機,有意識的動機會導致一種行動,無意識的動機/推動力會被判斷為盲目衝動 (p.18 第11行)。我們要解釋「有意識」及「無意識」的動機之間的差別,取決於我們如何面對這個真正的自由問題。

看法2  分割論 (p.18 第17行):
人分成「行為者」和「認識者」。
-->無法解釋「源自認識的行為者的事物」

看法3  理性論 (p.18 最後一行):
當人只處於其理性的統御之下、而不是處於動物性慾望的統御之下時,他是自由的。或者說:自由意味著,能夠按照目標和決斷去規定自己的人生和行為。
-->理性、目標和決斷對人起作用的方式與動物性的慾望是否相同?如理性的決斷像動物性慾望一樣不需協助就在我的內在出現,那它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會使我被迫地遵從它,那就稱不上自由

看法4  羅伯特 • 哈默林《意志原子論》 (p.19 第10行):
a. 自由存在並非人能意願其所要之物,而是能做其所要之事。
-->人總是能夠做他想要的東西,但卻無法意願他想要的東西,因為他的意志是由動機決定的
b. 意願的概念與動機的概念是不可分離地連結在一起的。少了具規定作用的動機,意志就是一個空泛的能力,只有通過動機他才是有為而實在的。
-->當人的意志總是通過最強烈的動機來確定方向時,它就是「不自由」的;但相對地,若是「能夠意願不想要的東西」才叫意志自由,那也是不可能的

Steiner覺得以上這些論證都沒有考慮到有意識和無意識的動機之間的差別,因為只要當我被動機逼迫去做某事時,自由的思維就不再有意義,尤其當這個動機對我的思想而言是非理性的,那麼當我不能做我「想要」做的事情時,我甚至會感到高興。(我自己的例子:為了收集整套書而買續集,明明已經沒有很大興趣還要花錢買,發現書賣完的時候竟然感到高興)
  • 小結:關鍵問題不在於我是否能夠實施一個已作出的決斷,而是這個決斷是如何在我的內在產生的。

----- 由第二段小結進入第三段討論 -----


命題三 : 從已意識到動機,到產生行動之間,人的內在究竟發生了些什麼?

Steiner認為,如果想把動物界的相似性放到人的行動上,會導致一些誤解:

看法1  保羅 • 李《意志自由的幻覺》 (p.21 第11行):
對我們來說,石頭的運動看上去好像是必然的,而驢的意願則似乎不是必然的,這很容易解釋。使石頭運動的原因是外在的和可見的,但是驢能夠意願的原因,則是內在的和不可見的....人們看不到這種因果的制約性,因此就認為它是不存在的。....我們察覺不到做為我們意願條件的原因,因此我們認為,意願根本上是沒有原因做為條件的。
-->人對自己行為理由有所意識的人類行動又直接被忽略了

Steiner認為太多這樣的例子證明,很多人反對自由,但是卻不知道自由究竟是什麼。現在我們唯一清楚的是:如果行動者不知道為什麼他要做出一個行動,那麼這個行動就不可能是自由的。那麼另一種其理由被知曉的行動是怎樣的?這把我們引到這樣的問題:何為思想的起源與意義?要認識思想是什麼,首先要先有對新的思想活動的認知;明白何為思想後,才能知道思想在人類行為中扮演什麼角色。

這裡他提出黑格爾的論點作為他的論證輔助:

黑格爾 (p.22 倒數第2行):
動物也具有心,但只有思想才能讓心成為靈。
-->思想賦予人的行為一個自己特有的印記

Steiner認為,一旦我們的行為從滿足單純的動物性慾望中提升出來,我們的動機就是由思想貫徹的。而愛、同情、愛國主義等行為的推動力,他們不是冷冰冰的理智概念,而是屬於「內心和性情」,他們是動機的前提。當我的意識中出現了一個可引發同情或愛的人物的表象時,在我的內心就出現了情感,所以「思維(意識)是情感之父」。ex. A看不到B的缺點、只看到B的優點,這些形成了A內心的愛的表象,其他人沒有這樣的內心表象,因此不會像A一樣愛上B

  • 結論:人類行為本質問題是以思想起源為前提,因此要探討人類行為動機之前,要先討論思想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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