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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0日 星期四

[人智學] 自由的哲學 讀書筆記 - 第十二講 道德的創像

雖然我本身不太能理解Steiner為什麼要另外用一講的篇幅來討論他的道德自然學說和進化論之間的關聯,但我倒是覺得最後一段提到哈默林的論證是相當有意思的。在那段的討論中,他回到了第一講的兩個命題:「自由意味著想做就能『做』」和「能夠根據喜好去追求或者不追求,應當是自由意志教旨的根本意義」,他的結論似乎是贊同哈默林的:第一句是正確的,第二句沒有討論的必要XD在這邊他只討論「意願」是否自由,而和最後是否「做」無關,這是我到目前為止的解讀,不知道看到後面會不會有新的想法呢?


===== 2018/05/10 [第十二講 道德的創像] 筆記整理=====

道德創像與道德技術

道德行為的驅動力:
1. 回憶別人在一個與他相似的情形中做了什麼
2. 回憶別人在相似的情形中將會做什麼是得體的
3. 回憶神在這樣的情形中下了何種指令
4. 按照從其觀念世界的整體中通過思想被選擇的直覺脈動-->自由靈



自由靈者具有純粹觀念性的理由,這些理由推動著他從他概念的總和出發恰好提取出一個確定的概念,並將之轉化於行動之中。(p.196 倒數第5行)他的行動屬於可感知的現實,因此他所完成的內容將會與一個完全確定的感知內容相一致;概念會在一個具體的個別事件進程中被實現,並大致與概念關聯到感知的那種方式一樣關聯到特定事件(ex. 獅子),兩者的中間環節就是「表象」。對於不自由的靈者來說,表象一開始就被給予了,並成為他的動機存在於他的意識之中,當他想要做某事時,他就像他所看到的那樣、或者像他針對這個個別事件被指令的那樣去做,因此權威性透過「範例」產生作用,基督徒則透過救世主的「榜樣」去行動。

相對於具有正面意義的行為,規則對於停止某些行動更有價值,只有當法則禁止行動,而不是當它要求進行那些行動時,它才進入普遍的概念形式。關於一個人應該做什麼的律法,必須要在非常具體的形式中給予不自由的靈者 (ex. 清潔你家門前的街道);律法具有阻止行動的概念形式:你「不」應該偷竊,這種律法透過具體表象的指示,對不自由的靈者產生作用 (ex. 相應的時間上的懲罰、良心的譴責、永遠的詛咒)。 (p.197)

一旦行動的驅動力存在於普遍的概念形式中 (ex. 你應當對你身邊的人行善),那麼關於行為的具體表象 (概念相對感知內容的關係)才必須在每一個個別情形中被找到;對於自由靈者,沒有榜樣也沒有對於懲罰的恐懼等驅使著他,將概念轉化成表象始終是必要的。 (p.197 最後1行)

人首先是通過創像從他的觀念總合出發製造具體表象的。為了實現和貫徹自由靈者的觀念,這種靈者必須具有「道德創像」,它是自由靈者行為的源泉,因此只有帶有道德創像的人才在道義上具有創造力,其他單純的道德宣講者只能編織出道義規則,卻不能將之凝聚為具體的表象 (ex. 只會批評如何去完成一件藝術品卻連極小的一部分都不能完成的人)。 (p.198 第2段) 


為了實現其表象,道德創像必須介入一個確定的感知領域,並透過道德行動改變現成已有的感知,人們必須要領會這個感知圖象中合乎法則的內容 (迄今為止的運作方式),並進一步找到一種模式,將此「合乎法則性」按照這種模式轉變為一種新的樣式。 (p.198 第3段)道德有效性基於對與人密切相關的現象世界的認知,因此應當在一般科學認知的分支中去尋找它,這種「重新轉變感知世界的形式,同時也不破壞它自然法則的整體關聯」的本領就是「道德技術」。 (p.199 第5行)

道德技術像一般的科學一樣是可以學習的,相比於以創造的方式從創像出發去規定尚未形成的未來的行動,人們更加適應於尋找關於一個業已完成的世界的概念。因此會產生兩種情形:人們在不具備道德創像的情況下感受其他人的道德表象,並將這些表象靈巧地銘刻於現實;或相反地,人們具有道德創像,卻沒有技術上的靈巧,就必須要借用他人來實現其表象。 (p.199 第8行)


  • 小結:只有帶有道德創像的人才在道義上具有創造力,為了實現其表象,人們還必須擁有「重新轉變感知世界的形式,同時也不破壞它自然法則的整體關聯」的「道德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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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道德表象的自然學說

只要關於我們行為領域之物件的知識對於道德行為是必要的,我們的行為就以這種知識為基礎。在這裡我們考慮的是「自然律」,而非倫理學。道德創像和道德觀念能力由個體創造成為知識的物件後,不再賦予生活規則 (因生活已經被賦予規則了),而被理解為產生作用的原因 (僅針對主體目的),稱為「關於道德表象的自然學說」。 (p.199 第2段 ~ p.200 第1段)


反證1 保爾森《倫理學體系》:(p.200 第2段)
從有機組織的生存條件出發推導出普遍的規則,以便在同樣的基礎上對特殊的軀體產生影響。
-->Steiner認為,這種比較是錯誤的,因為我們的道德生命不可以與有機組織的生命進行比較。有機組織的法則在世界中已經完成,因此我們可以去尋找並使用,但道德法則首先是由我們創造的,在他們被創造出來之前我們無法使用,而是在創造後被延續繼承;因為後者適用於個體,具有完全特有的法則,不像自然法則適用於一個種屬中的樣本。

反證2 進化論:(p.201 第2段)
「進化」被理解為後來者沿著自然法則的道路來自在先者的「實在」過程,即後來者的(更加完善的)有機體形式是在先的(不完善的)有機體形式的實在衍生物,並且是按照自然法則的方式從在先者中演化出來的。
-->Steiner認為,即使我們可以透過進化論知道「較晚的發展階段實際上是從較早的發展階段中得出的」,但仍無法承認「從較早出現者中獲得的概念是為了實現從中進化出較晚出現者」(ex. 原始脊椎動物的概念不能推導到帶有其所有特徵的爬行動物,原始星雲不能推導出太陽系)。同理可證,儘管我們能夠洞見到較晚的道德概念與較早的道德概念之間的關聯關係,也不能從較早的道德概念中僅僅獲得一個唯一的新的道德觀念,倫理的規範不能像自然法則那樣被「認識」,而是必須被個體創造,唯有當它存在的時候,才能成為認識的物件。

基於得出的道義性學說去衡量那種通過他的道德創像製造的東西,是相當荒謬的,就像人們想按照舊的自然形式去衡量新的自然形式,並判斷新品種的動物不符合就品種所以是一種不合理的病態形式一樣(ex. 爬行動物 vs. 原始脊椎動物)。因此倫理的個體主義是從正確理解的進化論推導而出的,直至進化到將個體作為一種確定意義上的道義存在者,這個進化都符合自然法則(ex. 黑克爾的世系樹:從原生動物到作為有機存在者的人)。但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從一個先前種類的「本質」推導出後來種類的「本質」,個體的道義性觀念以可感知的方式從其祖先中得出,如果他不是自身具有道德觀念,那他在道義上就無所成。(p.203 第2段 ~ p.204 第1段)

  • 小結:倫理個體主義和進化論的最終信念是相同的,只是獲得結論的道路有所不同 。(p.204 第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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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道德創像中出現一種全新的道義觀念,就像一種新的動物種類從另外一個種類產生出來一樣,拒絕那種單純推斷得到的、不是以觀念的方式被體驗到的形而上學的影響。(p.204 第3段)正如一元論不可能需要超自然的創世思想來對生物進行解釋,同樣地,對一元論來說也不可能從外在於可體驗世界的原因中引導出道義性的世界秩序,像追溯一種對於道義生命不斷產生影響的超自然影響力(外在的神性的世界統治)、或追溯一種時間性的特殊啟示(頒布十誡)、或追溯上帝在人間的顯現(基督)。在一元論看來,道義的過程就像其他所有存在物一樣,是世界的創造物,而且道義過程的原因必須「內在於」世界,由於人是道義性的承載者,道義性必須要內在於人去尋找。(p.205 第1段)

倫理的個體主義是達爾文和黑克爾為自然科學追求所得的大廈尖頂,它是一種轉入道義生命的靈性化的進化學說。(p.205 第2段)如果人從一開始就以一種狹隘的方式給「自然之物」這個概念規定一個武斷界定的區域,那他在其中就容易找不到自由的個體行動的空間;因此,自然的進化方式不能在猿猴那裡終止,從而給予人一個「超自然的」起源,而是應該在尋找人的自然祖先時,同時在自然中尋找靈;他也不能認為只有人的有機組織活動才是自然的,而是必須將道義-自由的生命看作對於有機組織的靈性繼續。(p.206 第1段)

進化論的基本論點是:當下的道義行為是從世界事件的其他形式中產生的,他必須要將行為特徵,也就是作為「自由」行為的規定,賦予對行為的「直接觀察」;換句話說,人是從非人的祖先中進化而來的,人的性質如何,必須通過對他進行觀察才能確定。這種觀察的結果符合自然秩序、是一種正確探討的進化歷史,不會與自然科學新進的方向相抵觸。(p.206 第2段)觀察表明,「自由」是人類行為完善形式的特徵。只要人的意願實現純粹觀念直覺,這種自由就必須歸於人的意願,因為這些直覺是一種基於自身的存在物。(p.206 第3段)


  • 小結:如果一個人發現,行動是這樣一種觀念直覺的「摹像」,那他就會將之感受為「自由的」行動,自由就是這種行動的標誌。(p.207 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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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默林的論證:
「自由意味著想做就能『做』」vs. 「能夠根據喜好去追求或者不追求,應當是自由意志教旨的根本意義」

哈默林認為第一句話是正確的,第二句則是荒謬的同義反覆(我能意願、我所意願)--我是否能做意思就是,我所意願的、預設的作為我行動之觀念的東西,是否能轉化為現實,取決於外在的情形以及我的技藝技能;而「自由」意味著可以透過道德創像從本身出發去確定那些為行為奠基的表象(動機),因此只有當「我」自身創造了這種表象,而不是當我「能夠」執行這樣的動機(有另一個存在者置於我之中),我才是自由的。

一個自由的存在者能夠「意願」他自己認為是正確的東西,如果一個人做了有別於他所意願的事,那他必定是受到那種並非位於他動機之中的推動才做此事。「能夠依據喜好去意願自己認為是對的或錯的事情」的意思是:能夠自由或者不自由地根據喜好,這當然是荒謬的;但就像哈默林所宣稱的:意志總是通過動機被規定,這是完全真實的,我們同樣可以在一個人不得不做自己意願之事的能力中看到自由,因為既不被希望也不被思考的自由,要比依據其自身強度和決心之程度而被實現的自由更大。Steiner同意,讓自己希望更大的自由,才是真實的自由,也就是說,自己去確定自己意願的理由。(p.208 第1段)

在一些情況下,人會因為感到自身是不自由的,而考慮放棄進行他所想做之事,允許別人示範他應當做什麼;而外部的權力可以阻止我做我意願做的事,只要它想奴役我的靈、將我的動機趕出我頭腦,並且將它們的動機至於這個位置,然後才能期待我的不自由。因此教會不僅反對「做」,也反對「不純淨的思維」,即我行為的動機,凡是聽從他人的話獲取行為的動機,就產生了不自由。(p.208 第2段 ~ p.209 第1段)



  • 結論:只有當「我」自身創造了這種表象,而不是當我「能夠」執行這樣的動機,我才是自由的,我能夠「意願」我自己認為是正確的東西。(p.207 倒數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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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在人的意願中重要的是,人在其行動中能夠經歷到什麼,以便意識到:我的意願是自由的;其中特別有意義的是,將一個意願稱為是自由的,需要在意願中使一種觀念的直覺得以實現。這種經歷只「能」是觀察的結果,但是人的意願「是」在進化的潮流中觀察到自己的,目標在於達到那些由純粹觀念的直覺所承擔的意願可能性。能達到這個目標是因為,在觀念的直覺中只有其基於自身被構造的存有在發生作用,它不是從有機組織的過程中進化得出的,而是為了騰出觀念的空間,有機組織的必然必要運作停頓下來、加以抑制,然後用被觀念充實的意志的靈性行為取代它;如果我觀察一個意願、一個直覺的摹像,那麼有機組織的必然性活動也會從這個意願中退場,這個意願就是自由的。(p.209 第2段)

只有當一個人不能進行對自由意願的雙重性的「此種」觀察時,他才相信「每一個」意願都是不自由的;相反地,如果人能進行此種觀察,他將知道:只要一個人不能始終堅持阻止有機體行為的過程,他就是不自由的;但是這種不自由是努力趨向自由的,而且這種自由是存在於人的存有中的一種指向力量,當一個人意識到純粹觀念(靈性)直覺的構造時,他就可以在其意願中實現同一種在他內在存活的心性情緒,在這個程度上,他就是自由的。(p.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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