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5/06 [第十一講 世界目的與生命目的] 筆記整理=====
合目的性(p.189 第1段)
1. 定義:在人類靈性生命多種多樣的潮流中選擇一種去追隨,人們可以稱之為對不從屬領域的目的概念的超越。
2. 是現象序列中一種特定方式。
3. 只有當處於與原因與結果的關係發生顛倒時,即後來的事件影響規定了之前的事件時,這種和目的性才是真正真實的。
4. 這種情形首先只在人的行動中呈現:一個人實踐了一個他「之前」想像過的行動,即讓這種表象去規定行動,後面這個行動又借助於表象對前面的環節產生影響,即那個行動著的人。
在被分解成原因和結果的過程中,感知與概念被區分開來。對原因的感知先於對結果的感知;如果結果要對原因產生一個真正的影響,那就只能通過概念的要素(思想)才能實現,因為對於結果的感知要素在對於原因的感知要素之前是根本不會現存的。(ex. 花是根的目的)較晚者與較早者之間理念化的、合目的的關聯關係是必要的,而且結果的概念(律法)必須實在地、通過可感知的過程影響原因。然而我們只有在人的行動中才能「觀察」到一個概念對於其他事物可感知的影響,因此在這裡可以單獨使用目的概念。(p.190 第7行)
素樸的意識僅讓可感知之物有效,在可感知的事件過程中尋找可感知的關聯關係,或者當他未能找到時,他就「虛構」這種關聯。素樸者知道,他如何實現一個事件進程,並從中推導出:自然同樣會這樣做。在純粹觀念的自然關聯整體中,他看到的不僅是不可見的力量,還有不可感知的實在的目的,素樸者令造物主按照外在世界的世界目的來製造有機組織,這種錯誤的目的概念只是非常緩慢地從科學中消失,但仍在哲學中存在。(p.190 倒數第10行)
- 小結:一元論反對一切領域中的目的概念,只有人的行為是唯一的例外。(p.191 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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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元論尋找自然律法,但不是自然目的。「自然目的」是任意的假設,就像不可感知的力量。
2. 不是由人自己設定的生命目的,也是不合理的假設。
3. 只有人最先為目的而造就的東西才具有目的性,因為只有通過觀念的實現才出現符合目的之物;而觀念只有在人之中才有效,因此人的生命就只有人賦予它這種目的和使命。
4. 「人自身所設定的任務」就是人在生命中的任務。我在世界中的使命是在每一次(入世時)我為自己選擇的,我不是通過固定的路線踏上自己人生道路的。
- 小結:觀念只有通過人才能合乎目的地得到實現,因此「觀念通過歷史被軀體化」或道義性世界秩序的實現等,都是站不住腳的。(p.191 第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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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概念的爭辯
目的概念的支持者(羅伯特・哈默林《意志原子論》):(p.192)
1. 如果要放棄外在的世界目的,就要同時放棄一切世界秩序和統一性。
2. 只要天性中有著「本能」,那麼否定天性中的目的就是愚蠢的。
3. 如同人軀體中一部分「環節」的構造並不是通過虛無縹緲的關於這部分環節的「觀念」被確定且以此為條件,而是通過與更大的整體、部分環節所從屬的那個軀體的關聯關係,每個自然存在物的構造(包括人),也是按照這樣的自然整體形式原則。
4. 雖然終有一死的生命中有許多不適與痛苦,但一種高級的目的性和計畫性明確無誤地存在於自然的構成物和發展過程之中,內在於自然法則被實現。
Steiner認為,在這裡的目的性指的是「眾多感知調和成一個整體」,但是由於我們通過思想找到的法則(觀念)為所有感知奠基,因此對一個感知整體中眾環節計畫性的調和,同樣也是對在感知整體中所包含的觀念整體眾環節的觀念化調和。動物或人當然不是通過一個虛無縹緲的觀念所規定的,而是通過一個與生俱來且造就它符合規則的本質存有的觀念所規定的。恰好是由於觀念並不是外在於事物,而是在事物之中作為其本質發揮作用,因此不能將之說成是目的性。對於否認「自然存在物是從外部被規定的」的人(通過一個虛無飄渺的觀念,或通過一個處於造物主之靈內的外在於被造物的存在著的觀念)來說,他們必須承認,這種存有並不是以目的的方式或計劃的方式從外部被規定,而是按照因果和法則從內部被規定。(p.193)
如果我將一台機器的局部置於關聯整體之中,而從局部的本性出發並不具有這個整體關聯,那我就按照目的構造了一台機器,這種設置的目的在於,我將機器的運行方式視為其觀念,將之作為機器的基礎,由此機器就成為一個帶有相應觀念的感知物件。(p.193 倒數第3行)一個人之所以稱一個事物是有目的的,乃是因為它是合乎目的地被構成的,他同樣也可以證明自然存在物也適用於這個稱謂,只是這種合法性不可以與人類行為的合法性相混淆,因為產生結果的原因是一個結果的概念,但在自然中,沒有任何地方可以指明概念是原因,原因在自然中只是存在於感知的形式中。
對二元論者來說,原因和結果之間符合規律的聯繫只是絕對的世界存有讓我們看到的一種粗糙的模仿,讓其得以實現目的。因此對一元論者而言,伴隨著絕對的、不可體驗的、僅僅是虛擬推斷的世界存有的取消,也取消了假設世界目的和自然目的的理由。(p.194 第2段)
- 結論:概念永遠只是被證明為是原因和結果之間的觀念關聯,因此只有人能透過這種方式按照其本性目的在人生旅途上實現。(p.194 第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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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Steiner聲明他並沒有拒絕外在於人的事實的目的概念,他只是認為之前這些思想者是通過拋棄這個概念造就了一種可能性,將所有外在於人類行為(和這種行為本身)理解為「僅僅是」自然的事件進程。因此Steiner要再次強調:他在書中指的「思想進程」是作為最純粹的靈性過程被論述的;如果對於「靈性的」、外在於人的行為的世界目的的思想也會被拒絕的話,是因為在這個世界中有一個比這個目的「更高的」、在人本質屬性中得以實現的目標被啟示出來。個體的人設定目標,由此出發,人類整體作用的結果得以構成,這個結果是一個比其組成部分、比人的目標「更高的東西」。(p.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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