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看完這個不太像總結的總結,後面「最後的問題」是一定要繼續看下去的;如果說這本書就像一部電影一樣,這一講的最後一句「這是一元論的結果」就是最大的片尾彩蛋啊!怎麼能不繼續看下一篇「一元論的推衍」呢^^; 史先生你心機好重啊~~~
===== 2018/05/17 [第十四講 個體與種屬] 筆記整理=====
人作為內在於自然整體的一個環節出現(種族、家族、民族、家庭、男性和女性),並且他是內在於這個整體發揮作用(國家、教會等等),他承擔了所屬群體的一般性質特徵,並且給予自己的行為以內容,這種內容是由他在多數人的群體中所佔據的位置所決定的。(p.244 第1段)一個整體的環節是按照其特性和功能通過這個整體被規定的,一個種族是一個整體,個體如何被造就以及他是如何行動的,都是通過種族的性質所決定的,因此個體的外貌與所作所為就具有某些種屬性。(p.244 第3段)
但是人會使自己擺脫種屬性,因為人的種屬性並不是他自由的限制,也不應是通過人為的活動形成這種限制,在這裡,種屬性只是人可以利用的工具,目的是為了表明其特殊的本質屬性,他將自然賦予自己的特徵作為根據來使用,並且賦予他合乎其自身本質的形式。如果一個人已經被種屬性充滿直至從中脫離出來,而我們卻還是想從種屬的性質出發去解釋關於他的所有一切,那麼我們就不具有能感知個體之物的器官。(p.245 第1段)
如果將種屬概念做為評判的基礎,那麼就不可能完全理解一個人(ex. 性別的刻板印象)。(p.245 第2段 ~ p.246)如果有人按照種屬特性去評判人,那麼他只是抵達了一個邊界,位於這個邊界之內的東西,都可能是科學考察的物件(種族、家族、民族和性別特徵),但所有這些科學都無法推進到個別個體的特殊內容。只有超越了這個邊界人才能開始成為這樣的存有,他的活動是以自由的自我規定為基礎的,在(思想和行為的)自由領域開始之處,按照種屬法則對個體的規定就嘎然而止。
沒有人能夠一勞永逸地確定概念的內容並將其完整地留給人類,人們必須通過思想將概念的內容與感知聯繫到一起,才能抓住充分的現實性,個體必須要通過自身的直覺才能贏得其概念,我們無法從任何一個種屬概念中推導出來個體的思考方式,也不能從普遍的人之特性出發去確定個體想將哪些具體目標置於他的意願之前,如果一個人想要理解個別的個體,就必須深入到他特殊的本質屬性中去,而不是停留在典型化的特徵上。在這個意義上每個個別的人都是一個問題。
所有研究抽象思維和種屬概念的科學,都僅僅是對以下這些認知的準備:當一個人類個體性告訴我們他看待世界的方式時,我們將領受一種認知;而另一種認知是我們從此人類個體性意願的內容中獲得的。當我們感受到,在此我們在處理人之中那種獨立於典型的思考方式和種屬性意願的東西、想理解人的本質,那就必須停止求助於任何來自我們靈性方面的概念,認識存在於經由思想實現概念與感知的連結之中。
在所有其他的客體那裡,觀察者都必須通過他的直覺獲得概念;而在理解一個自由的個體時,我們所要做的則是,將個體所依據進行他自身規定的概念純粹地(不與我個人的概念內容混合在一起)提取出來至於我們的靈之中。那些在每次評判別人的時候立刻就將自己的概念混雜其中的人,永遠無法獲得對於一個個體的理解;就像自由的個體要脫離於種屬的特徵,同樣,認識也要脫離於種屬性所理解的方式。(p.247 ~ p.248 第1段)
只有在人以上文所表明的方式脫離了種屬性的程度之上,他才被看作人類共同存有之內的自由的靈。沒有人完全是種屬的,也沒有人完全是個體的,但每個人都逐步地使自己存有的較大或較小的區域,從動物生命的種屬性中解放出來,也從統治他的人類權威的戒律中解放出來。對於無法為之博得這種自由的部分,人就在自然有機體和靈之有機體之內為它構造了一個環節,使它就像抄襲別人或按照別人命令那樣生活。只有他行為中起源於其職覺得那個部分,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倫理價值;而他通過繼承社群本能在自身中擁有的關於道德本能的東西,將會通過被他接受到其直覺之中才成為倫理的內容。(p.248 第2段 ~ p.249)
但是人會使自己擺脫種屬性,因為人的種屬性並不是他自由的限制,也不應是通過人為的活動形成這種限制,在這裡,種屬性只是人可以利用的工具,目的是為了表明其特殊的本質屬性,他將自然賦予自己的特徵作為根據來使用,並且賦予他合乎其自身本質的形式。如果一個人已經被種屬性充滿直至從中脫離出來,而我們卻還是想從種屬的性質出發去解釋關於他的所有一切,那麼我們就不具有能感知個體之物的器官。(p.245 第1段)
如果將種屬概念做為評判的基礎,那麼就不可能完全理解一個人(ex. 性別的刻板印象)。(p.245 第2段 ~ p.246)如果有人按照種屬特性去評判人,那麼他只是抵達了一個邊界,位於這個邊界之內的東西,都可能是科學考察的物件(種族、家族、民族和性別特徵),但所有這些科學都無法推進到個別個體的特殊內容。只有超越了這個邊界人才能開始成為這樣的存有,他的活動是以自由的自我規定為基礎的,在(思想和行為的)自由領域開始之處,按照種屬法則對個體的規定就嘎然而止。
沒有人能夠一勞永逸地確定概念的內容並將其完整地留給人類,人們必須通過思想將概念的內容與感知聯繫到一起,才能抓住充分的現實性,個體必須要通過自身的直覺才能贏得其概念,我們無法從任何一個種屬概念中推導出來個體的思考方式,也不能從普遍的人之特性出發去確定個體想將哪些具體目標置於他的意願之前,如果一個人想要理解個別的個體,就必須深入到他特殊的本質屬性中去,而不是停留在典型化的特徵上。在這個意義上每個個別的人都是一個問題。
所有研究抽象思維和種屬概念的科學,都僅僅是對以下這些認知的準備:當一個人類個體性告訴我們他看待世界的方式時,我們將領受一種認知;而另一種認知是我們從此人類個體性意願的內容中獲得的。當我們感受到,在此我們在處理人之中那種獨立於典型的思考方式和種屬性意願的東西、想理解人的本質,那就必須停止求助於任何來自我們靈性方面的概念,認識存在於經由思想實現概念與感知的連結之中。
在所有其他的客體那裡,觀察者都必須通過他的直覺獲得概念;而在理解一個自由的個體時,我們所要做的則是,將個體所依據進行他自身規定的概念純粹地(不與我個人的概念內容混合在一起)提取出來至於我們的靈之中。那些在每次評判別人的時候立刻就將自己的概念混雜其中的人,永遠無法獲得對於一個個體的理解;就像自由的個體要脫離於種屬的特徵,同樣,認識也要脫離於種屬性所理解的方式。(p.247 ~ p.248 第1段)
只有在人以上文所表明的方式脫離了種屬性的程度之上,他才被看作人類共同存有之內的自由的靈。沒有人完全是種屬的,也沒有人完全是個體的,但每個人都逐步地使自己存有的較大或較小的區域,從動物生命的種屬性中解放出來,也從統治他的人類權威的戒律中解放出來。對於無法為之博得這種自由的部分,人就在自然有機體和靈之有機體之內為它構造了一個環節,使它就像抄襲別人或按照別人命令那樣生活。只有他行為中起源於其職覺得那個部分,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倫理價值;而他通過繼承社群本能在自身中擁有的關於道德本能的東西,將會通過被他接受到其直覺之中才成為倫理的內容。(p.248 第2段 ~ p.249)
- 結論:從個體的倫理直覺以及人類社群對其接受中產生了所有人類的的道義活動,也可以說,人類的道義生活就是自由的人類個體的道德創像產物的總和。這是一元論的結果。(p.249 倒數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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