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到底是快樂多還是痛苦多,我也拿這個問題來問兩個小孩,土相的孩子毫不猶豫地告訴我「痛苦多」,我則提出與Steiner同樣的反駁:「那為什麼大家沒有因為痛苦多而立即結束生命呢?」但孩子的行為卻讓我產生另外一個想法:或許悲觀主義的人並不是因為痛苦多所以決定以道義性行為為生命義務去承擔,而是以「減少痛苦」為己任呢?就像土相孩子會因為許多事情他覺得很累、很麻煩、很無聊等所以不想做,結束生命會帶來巨大的痛苦所以他當然也不會選擇一樣,不知道Steiner如果面對像我這樣的論調,會怎麼用他的觀點來反駁呢^^;
無論如何,縱使Steiner不覺得自己是個樂觀主義者(他也沒這麼說就是了),他的論點還是對人充滿了希望與崇高的期待啊!
===== 2018/05/15 [第十三講 生命的價值] 筆記整理=====
人生價值
樂觀主義(沙夫茨伯里、萊布尼茨):
1. 這個世界是可想像的,是所有可能存在的世界中最好的(萊布尼茨︰
2. 在這個世界中的生命和行為是一種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的善,
3. 表面上看起來的惡與壞,是更高層面的一種善,
4. 壞不是真正的現實之物,僅是較低程度的福利。壞是善的缺席,
-->人如果從這個觀點出發,
悲觀主義(叔本華、愛德華‧馮‧哈特曼):
1. 生活充滿了煩惱和不幸,不悅多於愉悅
2. 此在是一種負擔,在所有情形下非存在都應比存在優先
3. 叔本華《無為論》︰「宇宙基礎是盲目的渴望或意志,
4. 哈特曼《道義意識現象學》︰「
- 小結:從哈特曼的悲觀主義出發,人們被引向投身於崇高任務的活動
︰對於個體滿足的獵取(利己主義)是一種愚蠢的行為, 而是應當讓自己唯讀接受任務的引導, 即通過無私地投身於救贖神的世界過程去自我奉獻。(p.215 第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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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曼嘗試遵循我們時代最熱衷的追求,基於「經驗」去論證他的世
追求滿足的努力意味著生命行為超出了生命內容(ex. 餓--食物--飽、需要價值--認可--榮譽、缺少理解--
事實上其相反情況才恰好是正確的:追求(欲望)本身造就了快樂,
一個欲望的實現引發了愉悅,而其未實現則引發了不悅,
為了這種「應然」和「已然」做出結算,什麼才是正確的手段?
- 小結:如果有人想要計算出愉悅或不悅的總值究竟何者佔多數,
那他就忽略了某種未被體驗的東西--情感;情感無法計算, 對於生命的真實評價需要關注的是真實的體驗。(p.219 注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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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評估愉悅與不悅的要素
為了對生命做出一個正確的評價,
方法1:我們的欲求(衝動、意志)
方法2:讓感情被批判制服,
以虛榮的人來做例子,他會把通過認可獲得的喜悅放大,
如果有人克服了虛榮的情感,
- 小結:如果牽涉到的只是要相互權衡愉悅和不悅的數量,
那麼由某些愉悅感受所引起的物件的虛幻特徵就會因此完全被忽略。 (p.223 第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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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生命價值
僅僅從自身出發去確定愉悅或不悅的盈餘,這「並非」理性的能力所
如果要說不悅的數量比愉悅的數量要大,
如果人們按照其本性基質是追求愉悅的,但他們卻不可能獲取愉悅,
所有這一切的前提是︰愉悅是生命的價值尺度,生命通過衝動(需求
飢餓的人追求的就是吃飽,那種與吃飽關聯在一起的享受,
現代自然科學的觀點是:自然創造的生命要比她所能夠養活的更多,
因此,愉悅的規模與我需求的「程度」有關,
還有一種愉悅感受的「當下價值」,
- 小結:欲望是愉悅的價值衡量者。(p.231 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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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悲觀主義可以說:
相對於我們的欲求規模,愉悅的數量越大,愉悅的數量越大,
我們從來不會追求某種程度上抽象的愉悅,
證明1:如果愉悅必須要以巨大的不悅為代價才能換得,代表其價值比彷彿天賜禮物掉到我們懷裡更高;如果痛苦和煩惱已經淡化了我們的欲望,而目標還是被達到了,那麼「相對於」尚且留存下來的欲望數量,愉悅「更大」,這種相對關係展示了愉悅的「價值」。
證明2:只要生物(包括人)能夠忍受與之對抗的痛苦和煩惱,在此期間他們就能發揮自己的衝動,為此在而戰只是這個事實的後果。意願最原本的尺度就是欲望,而且這種欲望總是盡其所能地被堅持,如果在滿足欲求時可以考慮到愉悅與不悅,僅管有不悅的存在,實現滿足時的愉悅依然具有價值,那麼人就會與一切煩惱和痛苦作鬥爭,並相信有可能取得在他看來值得追求的東西,當他擺脫了無法迴避的煩惱後,就會全身心地享受慾望的滿足。(p.234 ~ 235)
即使認為「在世界上存在的不悅要比愉悅多」,這對意願也沒有影響,因為生物總是追求剩餘的喜悅,因為意願並不以愉悅的盈餘為目標,而是以減去不悅後仍然剩餘的愉悅數量為目標,這種愉悅數量看起來始終還是值得追求的(幸福論:在愉悅的盈餘中看到生命的價值)。(p.235 第3段)
反駁悲觀主義:我們不可能計算出世界上愉悅或者不悅的盈餘。
-->Steiner提出,任何一種計算的可能性都基於「被計算的事物大小相互間是可以比較的」,現在每個愉悅和不悅都有確定的大小(強度和持久度),我們也可以依據愉悅的感受大小至少約略地比較不同形式的愉悅感受,因此無法否認在不同愉悅和不悅種類之間按照其大小存在著可比性(ex. 一支雪茄還是一個笑話能帶來較多的歡樂)。說「計算愉悅或不悅的數量結果會對人的意願有所影響」也是不正確的,如果我們使自己行動的價值取決於「愉悅或不悅何者顯示了盈餘」,那我們行為所指向的所有物件對我們而言都是一樣的,在所有情形中我們都不無例外地依據愉悅的決算來做出決定。(p.236 第2段)
Steiner對悲觀主義的反駁:(p.237 ~ 238)
1. 「現存的不悅數量比愉悅更大,是無私現身的文化勞作的基礎」是錯誤的,因為人的意願按照其本性不會受到這種認知的影響,人追求的方向是,在克服所有困難之後可能實現的滿足的程度,這種滿足的希望是人類活動的根基。
2. 「對幸福的獵取是不可能的,因此人獻身於自己最根本的道義任務」根本就不存在,這種道義任務無異於具體的自然衝動和靈性衝動,追求這些衝動的滿足儘管會有附帶出現的不悅,但他完成人必須要完成的任務,因為按照其本質人是「想要」完成這個任務的,這就是所有現實意願的本質。
3. 「當一個人放棄了對於愉悅地追求時,他才能投身於自己認知為生命任務的事情之中」,但沒有任何一門倫理學可以在實現人類慾望所要求的滿足和完成其道義性觀念之外,虛構出任何其他的生命任務,沒有任何一門倫理學可以剝奪人在其欲求實現中擁有的愉悅,人追求的是對他的本質之欲求的滿足,並且關注著這種欲求的具體對象,而不是抽象的「幸福」,完成對他來說就是愉悅。
倫理學的基礎並不是根除所有對愉悅的追求,從而在蒼白抽象的觀念無須面對生命享受的強烈渴望之處建立起它的統治,而是基於「強烈的」、由觀念化的直覺所承載的「意願」,即便通往目標的道路佈滿荊棘,這種意願也要達到自己的目標。當有以下情形時,人的道德創像會產生道義性的理想:
1. 人對它有足夠強大的欲求,除以克服痛苦和煩惱
2. 它是「人的」直覺,是使靈繃緊的彈簧
3. 人「想要」此理想,因為它的實現就是人最高的愉悅
4. 他並非必須要讓倫理學去禁止他追求愉悅,以便被號令;而是他「應當」追求什麼
一個人的道德創像如果夠活躍,以致於可以為他注入直覺,這種直覺使人的意願更強烈,得以對抗位於他組織器官中的組立(包括不可少的不悅),他就會追求道義的理想,因為理想是他本質的內容,而理想的實現對他而言是一種享受;與之相比,那種對日常衝動的滿足中抽取出來的價值低下的愉悅,則是微小零星的。觀念論者以靈性的方式「沈浸」於自己的理想轉化為現實的過程之中,源自於靈的欲望也屬於「完整的」人所展開的內容(p.240 第13行)。人們稱之為「善」的東西,並不是人們「應然」之事,而是當他坦露其完全的真正人之本性時,他「意願」之事,不承認這一點的人,一定會首先從人身上驅除他意願之事,然後「從外部」規定他賦予自己意願的內容。(p.239)
每一種倫理學都要求人抑制自己的意願,以便去完成他不意願從事的任務,這樣的倫理學所計算的並不是「完整的人」,而是那樣一個缺乏靈性欲求能力的人;對於和諧發展的人來說,所謂善的觀念並不是「外在的」,而是「內在於」他本質範圍之內,道義性的行為並不在於片面的個人意志的滅絕,而是在於人之本性的「全面」發展,並不是扼殺個人意志才能獲得道義的理想,這種理想同樣也是人們所意願的,就像對所謂的動物衝動的滿足一樣。(p.240 第2段)
對於沒有道德創像、不成熟的人來說,他們容易傾向於將他一半天性中的本能看作完整的人類內容,而拒絕所有不是由他們造就的道義性觀念,由此他們就能夠不受干擾地「盡情享受生命」;因此,對於完整的人是正確的東西,對於發展了一半的人之天性卻是無效的,如果一個人應當通過教育才能達到成熟的程度,那他就不能提出在成熟的人那裡才有效的要求。然而在這裡,我們應當紀錄的是位於成熟的人之本質中的東西,因為自由的可能性應當被證明,這種自由不是在擺脫了感官或者心性約束的行動中顯現,而是在那些被靈性直覺所承擔的行動中顯現。(p.241 第2段)
成熟的人:(p.241 第3段)
1. 賦予自身自己的價值
2. 不追求那種對他而言作為自然或者造物主的恩典餽贈而獲得的愉悅
3. 在擺脫了對愉悅的追求之後,他也不履行自己所認為的抽象義務
4. 他如他自己所意願的那樣行動,依據他的倫理直覺的尺度
5. 他將實現自己意願之物感受為自己真正的生命享受
6. 他按照所實現之物與被追求之物之間的關係來確定生命的價值
用單純的應然取代意願,用單純的義務取代傾向的倫理學,它會順理成章地按照義務所要求的東西與他所完成的東西之間的關係來確定人的價值,它用外在於人之本質的尺度來衡量人,但以外在的方式使一個意願與規範達成和諧的東西,並不是真正的道義。(p.243 第3行)
- 結論:Steiner發展出來的觀點使人退回其自身,個體按照其意願的標準視為生命價值的東西,它才將之認可為真正的生命價值,它對未受個體認可和的生命價值和並非源自個體的生命目的一無所知,它將被全面洞察的本質性的個體看作他自身的統治者和他自身的評價者。(p.242 第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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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如按照Steiner的說法,那樣一種人的意願同等於非理性之物,倫理追求的目標一定存在於對於意願的最終解放之中。Steiner表示:如果自由應該被實現,那麼意願就必須由直覺的思想在人的本性中被維持,同時也得出,意願可以被直覺之外的其他東西確定,而「只有」在這種從人的本質屬性中湧出的對直覺的自由實現中才能得出道義之物及其價值。倫理的個體主義適宜在於其完全的尊嚴中表達道義性,當一個人將道義的意願作為她完整的本質的一個環節在其自身中發展開來,做不合乎道義之事就像是對他本質的篡改和畸形化,從這樣的人之中產生的東西才是真正道義的。(p.242 第2段 ~ p.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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