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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人智學] 自由的哲學 讀書筆記 - 第十三講 生命的價值

如果說上一講Steiner是用道義性行為來講述生命目的,那我想這一講他應該就是把重點移到個人的主體性上來講述生命目的了;但從樂觀主義和悲觀主義來論證人生命的價值/目的,倒是之前整個論證下來的小清新(我個人覺得),究竟為什麼要用人快不快樂來作為人生價值的判斷,他就沒有特別說明了....我猜測可能也是當時的一種主流吧.....?

人生到底是快樂多還是痛苦多,我也拿這個問題來問兩個小孩,土相的孩子毫不猶豫地告訴我「痛苦多」,我則提出與Steiner同樣的反駁:「那為什麼大家沒有因為痛苦多而立即結束生命呢?」但孩子的行為卻讓我產生另外一個想法:或許悲觀主義的人並不是因為痛苦多所以決定以道義性行為為生命義務去承擔,而是以「減少痛苦」為己任呢?就像土相孩子會因為許多事情他覺得很累、很麻煩、很無聊等所以不想做,結束生命會帶來巨大的痛苦所以他當然也不會選擇一樣,不知道Steiner如果面對像我這樣的論調,會怎麼用他的觀點來反駁呢^^;


無論如何,縱使Steiner不覺得自己是個樂觀主義者(他也沒這麼說就是了),他的論點還是對人充滿了希望與崇高的期待啊!


===== 2018/05/15 [第十三講 生命的價值] 筆記整理=====

人生價值

與人生目的或人生使命相應的,就是人生價值的問題,有兩種對立的觀點:(p.211)

樂觀主義沙夫茨伯里、萊布尼茨
1. 這個世界是可想像的,是所有可能存在的世界中最好的(萊布尼茨「因為神是善和智慧的,善的神想要創造最好的世界,智慧的神熟悉這個最好的世界,只有一位惡的或者不智之神才會將一個更壞的世界作為盡可能好的世界來創造)(p.212 第2段)
2. 在這個世界中的生命和行為是一種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的善,所有的一切呈現維和諧的且具目的的共同作用
3. 表面上看起來的惡與壞,是更高層面的一種善,因為它展現出一種與善的有益的對立,使我更珍惜善
4. 壞不是真正的現實之物,僅是較低程度的福利。壞是善的缺席,本身沒有意義
-->人如果從這個觀點出發,就會揣摩神的決定並且按照神隊於世界和人類種屬的意圖去行為,以為世界最高的善做出貢獻為目標,將他的善添加到其他的善之中也就是說,從樂觀主義的立場出發,生命是價有所值的生命,它必然會激發我們以共同協作的方式參與(p.212 第3段)

悲觀主義叔本華、愛德華‧馮‧哈特曼
1. 生活充滿了煩惱和不幸,不悅多於愉悅
2. 此在是一種負擔,在所有情形下非存在都應比存在優先
3. 叔本華《無為論》︰「宇宙基礎是盲目的渴望或意志,永遠在追求滿足卻永遠無法達到滿足,是所有意願的基本特徵當目標被達到時會產生出新的需求,因此滿足感始終稍縱即逝,生命中餘下的只有無盡的渴望,是不滿意狀態的苦痛,最終讓自身麻痺、覺得無聊-->最好的做法是完全在自己內在消滅願望和需求,扼殺意願(普世惰性 )(p.213 第1段)
4. 哈特曼《道義意識現象學》︰「所有被認為是滿足的東西通過更細緻的審視都被證明是『幻象』在冷靜的考察下,每一次享受帶給世界的禍害與不幸都要遠遠大於愉悅(ex. 宿醉);但因為世界上有觀念之物(智慧)的存在,觀念之物(智慧)與盲目的渴求(意志)是平等的,因此只有當他讓世界中的傷痛通往一個明智的世界目的時,才能從其原初存有中指望對世界的創造。」-->一個全知的存有只有從此在解脫才能解脫苦痛,並看見目標(將存在轉變為更好的非存在),也就是參與消滅此在(p.214)


  • 小結:從哈特曼的悲觀主義出發,人們被引向投身於崇高任務的活動︰對於個體滿足的獵取(利己主義)是一種愚蠢的行為,而是應當讓自己唯讀接受任務的引導,即通過無私地投身於救贖神的世界過程去自我奉獻。(p.215 第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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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曼的理論經驗基礎

哈特曼嘗試遵循我們時代最熱衷的追求,基於經驗去論證他的世界觀,想要從對生命的觀察中獲得愉悅和不悅何者在世界上佔優勢的啟示,並將之應用於倫理學。(p.213 第14行)

追求滿足的努力意味著生命行為超出了生命內容(ex. 餓--食物--飽、需要價值--認可--榮譽、缺少理解--新的感知--認知),對於追求的實現在追求的個體中產生了愉悅,而不滿足則產生了不悅,因此愉悅或不悅首先取決於我的追求行為是否實現,追求本身不會成為不悅,包括一個追求得到實現的那一刻馬上又有新的追求出現。如果追求本身引來的是不悅,那每一次追求的消除總會伴隨著愉悅,但情況卻截然相反,我們的生命內容甚至會因為缺乏追求而產生無聊,因此Steiner認為叔本華將欲望或追求(意志)本身當作痛苦的來源是不合理的。(p.215 第3段 ~ p.216)

事實上其相反情況才恰好是正確的:追求(欲望)本身造就了快樂,.對於遙遠的、但強烈被欲求的目標的希冀提供了一種享受這種愉悅與達到目標完全無關,當目標達到時,目標被實現的愉悅就會作為新的東西增添到追求的愉悅上。有人認為「通過未被滿足的目標引起的不悅」加上「由希望落空的不悅」會比「實現引起的可能愉悅要大」,我們也可以說在欲望未被實現時的享受」可以減輕「目標未被實現帶來的不悅」我們在竭盡全力的過程中產生的幸福感,剛好可以中和關於欲望本身的享受被摧毀的不悅。(p.217 第2段)

一個欲望的實現引發了愉悅,而其未實現則引發了不悅,但我們仍不能說愉悅就是欲望的滿足,不悅就是欲望的未滿足,因為無論是愉悅還是不悅都可以在一個存有中出現,而不必同時是欲望的後果(ex. 疾病不是追求健康的欲望未被滿足的結果從一無所知的親戚那裡得到一筆遺產)。因此我們若要探究愉悅或不悅何者佔多數,就要算上「欲望的愉悅」「實現欲望的愉悅」以及「我們並未去追求卻獲得的愉悅」另一邊則要算上「出自無聊的不悅」出自未被實現的追求的不悅」以及不帶有我們的欲望而在我們面前出現的不悅」(ex. 非自己選擇的工作)。(p.217 第3段 ~ p.218 第2段)

為了這種「應然」和「已然」做出結算,什麼才是正確的手段哈特曼認為是「權衡的理性」並且「只有當痛苦和愉悅被『感受』到時它們才『存在』」因此對於愉悅和不悅而言沒有除了情感以外的主觀尺度,我必須感受我內在所有的愉悅與不悅情感加在一起,最終是快樂還是痛苦的盈餘;換句話說每個存在者關於他自身生命的總體判斷應當是一個關於其主觀體驗的正確判斷,對於情感的理性判定又再度成為價值評估者。(p.218 第3段 ~ p.219 第1段)

  • 小結:如果有人想要計算出愉悅或不悅的總值究竟何者佔多數那他就忽略了某種未被體驗的東西--情感情感無法計算對於生命的真實評價需要關注的是真實的體驗。(p.219 注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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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評估愉悅與不悅的要素

為了對生命做出一個正確的評價,我們必須要將那些歪曲了我們關於愉悅與不悅的平衡之判斷的要素從道路上清除,有兩個方法:

方法1:我們的欲求(衝動、意志以干擾的方式混雜在我們對於情感價值的冷靜判斷之中,我們因為想要享受衝動所引誘的愉悅,因此不承認在享受時承擔的痛苦(ex. 性滿足)。(p.219 第2段)
方法2:讓感情被批判制服,並且讓情感所聯繫的物件在理性認知面前被證明是幻覺,當我們不斷增長的理智洞察了這些幻覺時它們在這一瞬間就被摧毀(p.220 第1段)

以虛榮的人來做例子,他會把通過認可獲得的喜悅放大,把受到冷落的屈辱縮小,這樣的自我觀察所計算出來的愉悅與不悅的總合是有偏差的。另一個方式他也可以說,他所追求的被認可是一件無意義的事,並將那些把他的虛榮設想為現實之物的東西稱做幻覺,包括與他虛榮的相應幻覺關聯在一起的情感應該一並從生命價值中剔除,這使得剩下的無幻覺的生命愉悅非常渺小,彷彿生命並非享受,這個動作並不會正確地提出我們關於情感的判斷,而是從生命中除去真正現存的情感(因為虛榮者會對大部分人的認可真正地感到高興)。(p.220 ~ p.222 第1段)

如果有人克服了虛榮的情感,那他在克服的過程中就會出現一種完全靈性化的但並非因此不重要的愉悅,如果將這種情感也消除掉,那生命的價值就不再取決於愉悅的數量,而是取決於愉悅的質性,這種質性又取決於引起愉悅的事物的價值,但既然我們一開始是以數量作為判斷生命價值的單位,那這邊就不能再預設其他可以用來衡量愉悅或不悅的單位。同時Steiner認為,在計算所有現實規模中的愉悅和不悅時,完全不需要考慮幻覺因素,因為即使基於幻覺的愉悅對於生命具有的價值較小,生命的價值同樣還會有其他要素可以加入。(p.222 第2段 ~ p.223)


  • 小結:如果牽涉到的只是要相互權衡愉悅和不悅的數量,那麼由某些愉悅感受所引起的物件的虛幻特徵就會因此完全被忽略。(p.223 第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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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生命價值

僅僅從自身出發去確定愉悅或不悅的盈餘,這並非理性的能力所及,反而理性必須在此將生命中的盈餘作為感知指示出來,而對於人來說,要在通過思想傳遞的概念和感知(=情感)的相互交織中,才能達到現實之物。(p.224 第2段)

如果要說不悅的數量比愉悅的數量要大,那大部分的人都應該選擇結束生命而不是繼續生活下去,但這與事實不符。哈特曼的悲觀主義由此得出結論生命被解釋為無價值的,因為其中痛苦佔據主要位置,但因為世界目標為生命的必要性,人們需要通過經驗和理性說服自己,利己主義所追求的生活享受是沒有前景的不能實現的,惟此他們才會投身於自己真正的任務(充滿獻身精神的人類勞動)。(p.224 ~ p.225 第2段)
因此根據這個觀點,追求愉悅的根源是建立在人的本性之中的,只有明白對愉悅的追求是不可能實現的,這種追求才會退場,這有利於更高尚的人類任務,因為人對愉悅的自私追求不會得到滿足,道義性的理想才足以強大去支配意志(ex. 吃不到葡萄所以覺得葡萄酸,並投身於一種無私的生命轉向)。(p.225 倒數第3行 ~ p.226 第1段)

如果人們按照其本性基質是追求愉悅的,但他們卻不可能獲取愉悅,那麼對於此在的否氣以及通過非存在的拯救就應當是唯一理性的目標,人們必須通過自己的行為引來神的救贖,否則創世就沒有目標為在每個存在者中,神都作為真正的痛苦承擔者,所以自殺者並沒有減少任何一點神痛苦的數量,而是強加給神一種新的困難,即他必須再找一個救贖工作的替代者。(p.226 第2段)

所有這一切的前提是︰愉悅是生命的價值尺度,生命通過衝動(需求)的總合來表達自己,如果生命的價值取決於它是否帶來更多的愉悅或不悅,那麼為其承擔者帶來不悅盈餘的衝動就會被稱為是無價值的(why?),我們可以從純粹動物性的需求來檢查:

飢餓的人追求的就是吃飽,那種與吃飽關聯在一起的享受,首先存在於消除飢餓帶來的痛苦在單純的對食物衝動之外,人也想要有舒適的味覺享受,當他願意忍受半小時的飢餓以便從自己的進餐中得到充分的享受,飢餓就同時成為愉悅的策動者。如果以某種被考慮到的享受形式為目標的需求都處於被滿足的狀態,並且不必同時用這種享受換取一定數量的不悅,那麼這種享受的數量就具有可想像的最高價值。(p.227  ~ p.228 第2段)

現代自然科學的觀點是:自然創造的生命要比她所能夠養活的更多,也就是產生的飢餓會比她能滿足的要多,被製造的生命盈餘必然會伴隨著痛苦在此在的鬥爭中消失殆盡。當生命需求比現存相應的滿足要大,生命的享受就會受到損害,但真正現存的個體生命享受卻沒有絲毫減少,因此被削弱的是生命享受的價值,這個價值可以用分數來描述,分子是現實存在的享受,分母是需求的總合,即使被體驗到的愉悅僅僅具有極小的值,也不會變得完全沒有價值。

因此,愉悅的規模與我需求的程度有關,這就是如何在生命中確定愉悅之價值的方式,它是按照生命的需求來衡量的,我們的欲望是尺度,愉悅是被衡量之物吃飽的享受只是通過飢餓的存在而獲得一種價值,這種享受所獲得的價值規模,與相應的存在的飢餓規模成正比。(p.228 第3段 ~ p.230 第1段)

還有一種愉悅感受的當下價值和我們欲望的持久和強度相應的愉悅成正比。一種與我們欲望的持續和強度完全一致的愉悅數量,對我們而言具有完全的價值,較小的愉悅會降低愉悅的價值,較大的愉悅則製造了一種盈餘,如果我們能同時提升自己的欲望使我們要求的提高與不斷增長的愉悅保持同步,那這種盈餘就會被感受為愉悅,不然過多的舒適感就會轉變為痛苦(ex. 吃太多會想吐),由此證明,欲望是愉悅的價值衡量者。(p.230 第2段 ~ p.231 第1段)

  • 小結:欲望是愉悅的價值衡量者。(p.231 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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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悲觀主義可以說:未被滿足的食慾帶來的不僅是由於缺乏享受而產生的不悅,而是給世界帶來了實在的痛苦和不幸。毫無疑問,一個人可以對愉悅和不悅進行相互比較,並且確定盈餘是愉悅或不悅,就像在營利或虧損時所發生的那樣,但Steiner認為,要從不悅的盈餘推導出生命是無價值的,是一種謬誤。(p.231 第3段)

相對於我們的欲求規模,愉悅的數量越大,愉悅的數量越大,滿足的愉悅價值也就越大,但在獲取愉悅的目標下我們願意付出的不悅的數量有多大,也取決於我們欲求的規模,我們不會將不悅的數量與愉悅的數量進行比較,而是與我們欲求的規模相比較(ex. 想要孩子的婦女不會將擁有孩子產生的喜悅和因懷孕分娩而產生的不悅數量進行比較,而是和她想擁有孩子的欲望進行比較)。(p.232 第1段)

我們從來不會追求某種程度上抽象的愉悅,而是在完全確定的方式中追求具體的滿足,就像我們不能用同樣大小的通過散步產生的愉悅去取代吃飽的愉悅。若我們在追求滿足的過程中產生了不悅,只要欲望足夠強大,即使這種不悅看來有多麼大,也不會阻止對愉悅的追求和滿足的愉悅的出現。因此這裡的問題並不在於將要獲得的愉悅或不悅哪個大,而在於對被追求目標的欲望或不悅產生的阻礙哪個大,不悅會減少我們欲望的尺度,間接地通過欲望的大小,愉悅和不悅才能共同形成一個結果,我們不需要討論是否存在愉悅或不悅的過量,而是對於愉悅的意願是否足夠強大以克服不悅。(p.232 第2段 ~ p.233)

證明1:如果愉悅必須要以巨大的不悅為代價才能換得,代表其價值比彷彿天賜禮物掉到我們懷裡更高;如果痛苦和煩惱已經淡化了我們的欲望,而目標還是被達到了,那麼「相對於」尚且留存下來的欲望數量,愉悅「更大」,這種相對關係展示了愉悅的「價值」。

證明2:只要生物(包括人)能夠忍受與之對抗的痛苦和煩惱,在此期間他們就能發揮自己的衝動,為此在而戰只是這個事實的後果。意願最原本的尺度就是欲望,而且這種欲望總是盡其所能地被堅持,如果在滿足欲求時可以考慮到愉悅與不悅,僅管有不悅的存在,實現滿足時的愉悅依然具有價值,那麼人就會與一切煩惱和痛苦作鬥爭,並相信有可能取得在他看來值得追求的東西,當他擺脫了無法迴避的煩惱後,就會全身心地享受慾望的滿足。(p.234 ~ 235)

即使認為「在世界上存在的不悅要比愉悅多」,這對意願也沒有影響,因為生物總是追求剩餘的喜悅,因為意願並不以愉悅的盈餘為目標,而是以減去不悅後仍然剩餘的愉悅數量為目標,這種愉悅數量看起來始終還是值得追求的(幸福論:在愉悅的盈餘中看到生命的價值)。(p.235 第3段)

反駁悲觀主義:我們不可能計算出世界上愉悅或者不悅的盈餘。
-->Steiner提出,任何一種計算的可能性都基於「被計算的事物大小相互間是可以比較的」,現在每個愉悅和不悅都有確定的大小(強度和持久度),我們也可以依據愉悅的感受大小至少約略地比較不同形式的愉悅感受,因此無法否認在不同愉悅和不悅種類之間按照其大小存在著可比性(ex. 一支雪茄還是一個笑話能帶來較多的歡樂)。說「計算愉悅或不悅的數量結果會對人的意願有所影響」也是不正確的,如果我們使自己行動的價值取決於「愉悅或不悅何者顯示了盈餘」,那我們行為所指向的所有物件對我們而言都是一樣的,在所有情形中我們都不無例外地依據愉悅的決算來做出決定。(p.236 第2段)

Steiner對悲觀主義的反駁:(p.237 ~ 238)
1. 「現存的不悅數量比愉悅更大,是無私現身的文化勞作的基礎」是錯誤的,因為人的意願按照其本性不會受到這種認知的影響,人追求的方向是,在克服所有困難之後可能實現的滿足的程度,這種滿足的希望是人類活動的根基。
2. 「對幸福的獵取是不可能的,因此人獻身於自己最根本的道義任務」根本就不存在,這種道義任務無異於具體的自然衝動和靈性衝動,追求這些衝動的滿足儘管會有附帶出現的不悅,但他完成人必須要完成的任務,因為按照其本質人是「想要」完成這個任務的,這就是所有現實意願的本質。
3. 「當一個人放棄了對於愉悅地追求時,他才能投身於自己認知為生命任務的事情之中」,但沒有任何一門倫理學可以在實現人類慾望所要求的滿足和完成其道義性觀念之外,虛構出任何其他的生命任務,沒有任何一門倫理學可以剝奪人在其欲求實現中擁有的愉悅,人追求的是對他的本質之欲求的滿足,並且關注著這種欲求的具體對象,而不是抽象的「幸福」,完成對他來說就是愉悅。

倫理學的基礎並不是根除所有對愉悅的追求,從而在蒼白抽象的觀念無須面對生命享受的強烈渴望之處建立起它的統治,而是基於「強烈的」、由觀念化的直覺所承載的「意願」,即便通往目標的道路佈滿荊棘,這種意願也要達到自己的目標。當有以下情形時,人的道德創像會產生道義性的理想:
1. 人對它有足夠強大的欲求,除以克服痛苦和煩惱
2. 它是「人的」直覺,是使靈繃緊的彈簧
3. 人「想要」此理想,因為它的實現就是人最高的愉悅
4. 他並非必須要讓倫理學去禁止他追求愉悅,以便被號令;而是他「應當」追求什麼
一個人的道德創像如果夠活躍,以致於可以為他注入直覺,這種直覺使人的意願更強烈,得以對抗位於他組織器官中的組立(包括不可少的不悅),他就會追求道義的理想,因為理想是他本質的內容,而理想的實現對他而言是一種享受;與之相比,那種對日常衝動的滿足中抽取出來的價值低下的愉悅,則是微小零星的。觀念論者以靈性的方式「沈浸」於自己的理想轉化為現實的過程之中,源自於靈的欲望也屬於「完整的」人所展開的內容(p.240 第13行)。人們稱之為「善」的東西,並不是人們「應然」之事,而是當他坦露其完全的真正人之本性時,他「意願」之事,不承認這一點的人,一定會首先從人身上驅除他意願之事,然後「從外部」規定他賦予自己意願的內容。(p.239)

每一種倫理學都要求人抑制自己的意願,以便去完成他不意願從事的任務,這樣的倫理學所計算的並不是「完整的人」,而是那樣一個缺乏靈性欲求能力的人;對於和諧發展的人來說,所謂善的觀念並不是「外在的」,而是「內在於」他本質範圍之內,道義性的行為並不在於片面的個人意志的滅絕,而是在於人之本性的「全面」發展,並不是扼殺個人意志才能獲得道義的理想,這種理想同樣也是人們所意願的,就像對所謂的動物衝動的滿足一樣。(p.240 第2段)

對於沒有道德創像、不成熟的人來說,他們容易傾向於將他一半天性中的本能看作完整的人類內容,而拒絕所有不是由他們造就的道義性觀念,由此他們就能夠不受干擾地「盡情享受生命」;因此,對於完整的人是正確的東西,對於發展了一半的人之天性卻是無效的,如果一個人應當通過教育才能達到成熟的程度,那他就不能提出在成熟的人那裡才有效的要求。然而在這裡,我們應當紀錄的是位於成熟的人之本質中的東西,因為自由的可能性應當被證明,這種自由不是在擺脫了感官或者心性約束的行動中顯現,而是在那些被靈性直覺所承擔的行動中顯現。(p.241 第2段)

成熟的人:(p.241 第3段)
1. 賦予自身自己的價值
2. 不追求那種對他而言作為自然或者造物主的恩典餽贈而獲得的愉悅
3. 在擺脫了對愉悅的追求之後,他也不履行自己所認為的抽象義務
4. 他如他自己所意願的那樣行動,依據他的倫理直覺的尺度
5. 他將實現自己意願之物感受為自己真正的生命享受
6. 他按照所實現之物與被追求之物之間的關係來確定生命的價值
用單純的應然取代意願,用單純的義務取代傾向的倫理學,它會順理成章地按照義務所要求的東西與他所完成的東西之間的關係來確定人的價值,它用外在於人之本質的尺度來衡量人,但以外在的方式使一個意願與規範達成和諧的東西,並不是真正的道義。(p.243 第3行)

  • 結論Steiner發展出來的觀點使人退回其自身,個體按照其意願的標準視為生命價值的東西,它才將之認可為真正的生命價值,它對未受個體認可和的生命價值和並非源自個體的生命目的一無所知,它將被全面洞察的本質性的個體看作他自身的統治者和他自身的評價者。(p.242 第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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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有人認為如按照Steiner的說法,那樣一種人的意願同等於非理性之物,倫理追求的目標一定存在於對於意願的最終解放之中。Steiner表示:如果自由應該被實現,那麼意願就必須由直覺的思想在人的本性中被維持,同時也得出,意願可以被直覺之外的其他東西確定,而「只有」在這種從人的本質屬性中湧出的對直覺的自由實現中才能得出道義之物及其價值。倫理的個體主義適宜在於其完全的尊嚴中表達道義性,當一個人將道義的意願作為她完整的本質的一個環節在其自身中發展開來,做不合乎道義之事就像是對他本質的篡改和畸形化,從這樣的人之中產生的東西才是真正道義的。(p.242 第2段 ~ p.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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